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地下水初见水位;若地下水埋深大(大于15m)且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不超过15m。每个采样点位至少在3个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样品,地下水埋深较浅(小于3m),至少采集2个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包括表层0cm~50cm、存在污染痕迹或现场快速检测识别出的污染相对较重的位置;钻探至地下水位时,要在水位线附近50cm范围内和地下水含水层中各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当土层特性垂向变异较大、地层厚度较大或存在明显杂填区域时,可增加土壤样品数量。
(一)地下水取样点位布设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企业地块要设置地下水采样点:
1.企业地块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主要指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等地下水敏感区域内或距离上述敏感区域1km范围内;
2.企业地块存在易迁移的污染物(主要指六价铬、氯代烃、石油烃、苯系物等),且土层渗透性较好或地下水埋深较浅;
3.根据其他情况判断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
4.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地块。
企业地块地下水采样点要设置在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如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露点等)以及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优先选择污染源所在位置的土壤钻孔作为地下水采
样点。
5.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地下水采样点,具体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地块内设置三个以上地下水采样点的,应避免在同一直线上。可利用符合疑似污染地块调查布点和采样技术要求,现有监测井作为地下水采样点。
(二)现场踏勘与点位确认
监测方案编制阶段须开展相应的现场踏勘工作,识别潜在污染,明确布点位置。现场确定的采样位置需经地块使用权人签字认可。对确定的采样位置用钉桩、旗帜等器材在现场进行标识,并测量坐标,在监测方案编制过程中须明确布设点位的位置信息,辅以相关坐标测量结果和布点位置现场照片,可参考“疑似污染地块布点信息记录表”记录确定布点设置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