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绿色可持续修复通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绿色可持续修复的原则、评价方法、实施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开展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及其相关活动。针对污染地块或者污染区域的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等项目也可参考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或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修复及其相关活动。
实施绿色可持续修复的工作程序如图所示。
主要工作应包括前瞻式可持续性评价、最佳管理措施和回顾式可持续性评价。在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比选与设计阶段,通过前瞻式可持续性评价对污染地块修复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选择环境、社会、经济综合效益最优的修复技术和设计方案。在修复的全过程中,从污染详查阶段到修复后监测管理阶段,实施各阶段适用的最佳管理措施。在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阶段,通过回顾式可持续性评价对修复工程的可持续性进行跟踪和记录,验证和总结绿色可持续修复实践经验,改进和优化最佳管理措施。
一般性规定
污染地块修复可持续性评价体系由修复过程的环境、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构成。其中,修复过程的环境影响宜采用生命周期评价。可持续性评价的方法可分为三个层次:定性可持续性评价;半定量可持续性评价;定量可持续性评价。各层次的可持续性评价实施流程框架见图 2。当采用定性可持续性评价达不到评价目标时,可采用半定量可持续性评价或定量可持续性评价方法。规模较大、较为复杂的地块修复项目宜采用定量可持续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