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采样点数量
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地块内设置三个以上地下水采样点的,应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若疑似污染地块集中或连片分布时(例如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应将多个疑似污染地块作为一个整体设置地下水采样点,原则上应至少设置5个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调查区域大小、生产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原则上可利用符合疑似污染地块调查布点和采样技术要求的现有监测井作为地下水采样点。
地下水采样井深度
地下水采样井以调查潜水层为主。若地下水埋深大于15m且上层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可不设置地下水采样井。
采样井深度应达到潜水层底板,但不应穿透潜水层底板;当潜水层厚度大于3m 时,采样井深度应至少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3m。
地下水样品采样深度
1.地下水采样深度应依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调查获取的污染源特征进行确定。
2.对可能含有低密度或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的地下水,应对应的采集上部或下部水样。其他情况下采样深度可在地下水水位线0.5m以下。